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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质量经理课程普及,建设质量经理培训教师队伍及保证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的水平及其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认证资格要求

第二条 质量经理认证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3. 已经取得“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证书”或拥有质量管理相关专业高级(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 熟悉质量经理知识体系大纲中要求的相关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相应授课资格的课程培训;
  5. 参加由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课程的培训,通过考试和由质量经理技术专家员会教师认证组的试讲测评,获得教师资格。
  6. 具备CCAA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教师、CAQ国家质量奖评审员、CAQ六西格玛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等资格的人员,经质经理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认可其相应课程的授课教师资格,具体附件《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资格表》。

第三章 质量经理认可教师的认证流程

第三条 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资格认证流程如下:

  1. 申请者向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填写《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培训经历等证明性材料;
  2. 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认证资格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初审;
  3. 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参加由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的认证培训;
  4. 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委托技术专家委员会组成认证评审组,对按要求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的申请者进行培训技能测试(试讲);测试按照课程划分模块,每个模块测试成绩合格者将获得相应模块的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5. 获得质量经理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在中国质量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认证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的权利

第四条 质量经理认证培训教师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 所有认证的质量经理培训教师将进入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师资库,有权接受质量经理培训机构的聘请,承担质量经理课程的培训工作;
  2. 应邀参加由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工作会议、专业学术会议或质量经理俱乐部活动;
  3. 应邀参加质量经理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和教学案例编撰、试题库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认证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的义务

第五条 质量经理认证培训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1. 熟悉质量经理知识体系大纲、教材、课件及培训要求;
  2. 积极参加质量经理考试题库建设;
  3. 积极参加质量经理考试阅卷工作;
  4. 遵守质量经理认可培训机构约定的培训授课时间,不在课堂上从事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5. 按照质量经理培训机构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认证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的管理

第六条 对于不能胜任培训任务,受到学员多次投诉,引发不良影响,以及损害认证单位声誉的认证质量经理培训教师,经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审议后,将暂停或取消其认证培训教师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经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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